韩国劳工政策
一、韩国雇佣许可制情况介绍
韩国国会于2003年8月16日表决通过了“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外国人雇佣法),2004年3月9日韩国国务会议通过了“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律施行令”和“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律施行规则”,从200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韩国引进、使用外国劳动力制度将进入外国人劳动者雇佣许可制度(简称:雇佣许可制)和外国人产业研修生制度(简称:研修生制)共同实施阶段。
二、雇佣许可制产生的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韩国工人的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以出口为主的中小企业和被称为“3D(脏、累、险)”的企业越来越难以雇到工人,部分企业面临丧失竞争力甚至倒闭的危险。韩国政府为了缓解这一矛盾,1993年开始以产业研修生名义引进外国劳动力,并指定韩国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具体承担此项业务。从1993年到2003年,韩国引进产业研修生共计120,964名,分布在各中小企业。研修生制沿用11年来,一方面缓解了韩国中小企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促进了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解决研修生制下出现的种种问题,是促使韩国政府出台雇佣许可制这一新的引进外国劳动力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 雇佣许可制政策的主要内容
1、定义
所谓的外国人雇佣许可制是指:允许那些在韩国境内招聘不到合适劳动力的企业合法雇佣一定人数的外籍劳工,与此同时,国家也能够做到系统地引进、管理外籍劳工的制度。通过外国人雇佣许可制的实施,可以缓解中小企业劳动力不足的局面,也使得外籍劳工能够成为劳动关系法的保护对象,使他们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2、主要内容
(1)关于引进外籍劳务所涉及的工种、人数、输出国等的决定
韩国“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负责对引进外籍劳务所涉及的工种、人数、指定劳务输出国等具体问题作最后的审议和决定,并每年对上述事项作适当的调整。“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委员长由国务调整室室长担任,委员由各相关部委次官(我国称副部长)担任。
关于引进外籍劳务所涉及的工种,主要是以相对难以招聘到韩国籍劳动力的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为主,以目前劳动力严重不足的300人以下规模的中小企业为主。
关于外籍劳务的人数,要与韩国劳动力供需动向紧密联系,为防止雇主过分依赖雇佣外籍劳务,需要确定每家企业和工作场所允许雇用外籍劳务人数的上限。
劳务输出国的确定,韩国“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综合在韩各国非法滞留者的比例、雇主雇佣意向等情况来决定具体劳务输出国。在3月5日,韩国劳动部公布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八个国家为劳务输出国候选国家,并在3月中旬派4个工作组分别到候选国家进行实地访问,对候选国在劳务输出制度、公平选拔劳务、劳务输出后续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选定不少于5个国家作为向韩国派遣劳务的国家,韩国劳动部将与被选定的国家签订《谅解备忘录》。
韩国政府提出,有关外籍劳务的选拔与引进由韩国和劳务输出国的政府或相关的公共机构来承担,任何民间中介公司都不得介入此过程。
韩国劳动部下属的产业人力公团承担外籍劳务引进等事务。劳务输出国的政府或公共机构根据与韩国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的要求,依据学历、工作经历、韩国语测试成绩(此项2005年8月起实施)等标准确定相当于需要人数的3—5倍的备选人员名单,交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劳动部雇佣安定中心具体负责外籍劳务的职业介绍、雇佣与管理等工作。有雇佣外籍劳务资格的韩国企业或其他业体可直接在雇佣安定中心的外籍劳务求职者名单中选定人选,与其签订标准劳动合同后就可雇用该外籍劳务。
(2)外籍劳务的管理
雇佣许可制下外籍劳务自入境之日起,可以在韩国工作3年。依据“外国人雇佣法”在韩国国内工作后出境的外国人,自出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在韩国工作。
为保障外籍劳务的合法权益,雇主必须和外籍劳务签订以标准劳动合同为范本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期满前可更新合同,每次更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也不得超过一年。
雇主必须以外籍劳务为被保险者或受益者,加入出国到期保险或出国到期一次付清信托,此项保险替代韩国工人退职金制度;加入防止拖欠工资现象发生的保证保险;加入针对疾病和死亡等的伤害保险;为了保障外籍劳务回国时必需的费用,加入回国费用保险或信托。
外籍劳务原则上必须在最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连续工作,但是,如遇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难以在原单位继续进行正常工作的时候,可按照规定向职业安定机构申请转换工作场所。
A.雇主因正当理由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废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时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B.因公司休业、停业以及不属于外籍劳务责任的原因等,外籍劳务无法继续在该公司工作。
C.雇主被取消外国人雇佣许可或受到雇用外籍劳务限制。
申请转换到其他公司或营业场所工作的外籍劳务,按照出入境管理法规定,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能获得转换许可的情况,或是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未申请转换到其他公司或营业场所,必须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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